民族宗教政策学习资料-党委组织部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资料

发布日期:2018/10/23    阅读: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

1.什么是宗教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虽然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应,但其反应是颠倒的、扭曲的、虚幻的。

宗教的本质是宗教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古往今来,不同宗教学学派都对这个问题作出过自己的回答。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科学的回答了这个问题。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建立在争辩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的。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甚至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自认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它的消亡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单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表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强调宗教和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和侵蚀党的肌肤,反对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解决宗教问题要服从争取社会主义斗争的总任务,提出了要向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

3.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尤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单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们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谈,抵御进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总监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新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想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名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党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想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总好觉观,基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基于我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提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总好觉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的自由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的制约。国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干预或施加压力,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物的管理,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同时必须指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是鼓励和支持发展宗教。
依法管理宗教事物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物,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基本内容是: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利用宗教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越是扩大开放,越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事务,决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把渗透和正常交往区别开来,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皆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之间的了解和友谊。要善于到国际社会宣传自己,主动开展人权领域的斗争,积极营造对我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宜,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该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支持他们与个民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威海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

5.为什么不允许强迫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

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认识世界的能力和人生观海不成熟,对于宗教信仰这样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还很难自主地做出选择,如果强迫他们入教,不但会影响他们的渗透健康,而且还会耽误和影响他们正常的学业。对于未满十八岁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的,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通过宗教界人士及教徒家长做好规劝工作。对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影响正常教育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6.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主张无神论,毫无疑问共产党员不应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中国共产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团章》规定,共青团员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在加入组织时就已经做出了信仰的选择,成为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学生党员和共青团员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不信教、不传教。

7.为什么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

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是列宁反复强调要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向群众说明有神论的荒谬,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列宁强调,不能抽象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这种宣传如果脱离了消除宗教根源的现实斗争或者突出到不适当的首要地位,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科学无神论宣传绝不能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一定要避免加剧宗教狂热。我们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在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8.合法的宗教活动

合法的宗教活动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法律、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宗教活动。即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烧香、拜佛、诵经、讲经、祈祷、讲道、受洗、受戒、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通俗的将就是合法的教职人员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合法的宗教活动。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进行;二是主持活动的人员身份合法,宗教活动必须有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三是宗教活动内容合法,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9.我国对宗教活动的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宗教活动和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特别是在大学校园中,更不允许宗教活动(神学院除外),其具体规定是“四严禁”、“两不得”,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方针,严禁在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严禁在学院举办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学生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开设带有传教性质的课程,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等。

10.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与叫家庭聚会的区别

家庭聚会,是指基督教徒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候少数亲戚、邻居参加,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比较简单,一班只作经祷告。

基督教四射聚会点,是指未依法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筹备设立和登记,自发性的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参加、有固定的主持人、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地点的基督教会点。

基督教家庭聚会,是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国家予以尊重,但要防止其演变为私设聚会点。私设聚会点是违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作为在校大学生,应自觉拒绝参加校园周边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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